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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例社团组织环保个案追踪:环保法庭助其破冰前行
发布时间:2009-7-28 9:19:42 来源:互联网

        “目前法庭正在组织诉讼双方证据交换,但开庭时间还没确定,我们也在等消息。”7月27日,江苏金易律师事务所吴晓宇律师对本报记者表示。

        作为首例社团组织充当环境公益民事诉讼主体的案件代理的志愿律师,吴晓宇近些日子一直忙于开庭的各种资料证据的准备中。

        7月6日,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受理案件通知书,正式对中华环保联合会(以下简称“环保联合会”)诉江苏江阴港集装箱有限公司环境污染侵权纠纷案立案审理。这标志着我国首例由环保社团作为原告的环境公益诉讼全面启动。

       “社团组织能够成为环境公益诉讼主体,对于环境公益诉讼而言是突破性尝试。”中国政法大学环境资源法研究所博士生胡静对记者表示,我国现行法律没有明确环境公益诉讼的相关程序,缺乏相应规定。而其中最难、讨论最多的是环境公益诉讼主体的认定问题,即谁来代表公共利益?

         公益诉讼“破冰”

        今年5月,环保联合会收到江苏省江阴市君山北路80多位居民的信访,反映被告江苏江阴港集装箱有限公司在从事铁矿粉的装卸、驳运的经营过程中,产生大气污染、环境噪声污染;铁矿粉的冲洗水产生水污染,严重影响周围空气质量、长江水质和附近居民的生活环境。

          “我和环保技术人员去现场了解和取证了。”吴晓宇对记者表示,作为环保联合会的“签约”志愿律师,接到联合会通知后,马上赶赴了江阴现场。

        经过调查取证发现了诸多问题。如2008年4月16日,被告的经营范围从“码头和其他港口设施经营;在港区内从事货物装卸、驳运、仓储经营;国际集装箱运输、普货运输、货场、货物联运;建材的销售”变更为“许可经营项目:码头和其他港口设施经营;在港区内从事货物装卸、驳运、仓储经营。一般经营项目:建材的销售”。

       但是,在工商档案中未见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材料。

       当地居民反映,主要是遭受该公司经营过程中产生的铁矿粉粉尘污染和噪音的困扰。

         更严重的是,该公司已造成了明显的环境污染。如公司在每天凌晨5时左右,派人冲洗场地上的铁矿粉,冲洗废水未经任何处理,直接排放下水道,冲洗废水经黄田港(锡北运河)流到长江。

      “无锡市、江阴市饮用水取水口均在其下游。”吴律师称,该公司的环境污染问题已不仅仅是周边居民了。

        基于上述判断,环保联合会决定向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并提出了三项诉讼请求:江苏江阴港集装箱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害,使港口周围的大气环境符合环境标准,排除对港口周围居民的妨碍;立即对铁矿粉冲洗水进行处理,消除对饮用水水源地和取水口产生的危险(威胁);立即将黄田港(锡北运河)和港口附近的下水道恢复原状,铁矿粉泥作无害化处理。

       在环保联合会递交起诉书当日,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立案受理。

      “开庭时间还没有确定,法庭正在组织双方证据交换。”吴晓宇称,但不排除如果“被告及时进行环保整改,经过法院确认后,不再开庭审判”。

        NGO走向前台

       近些年,尽管中国公众的环境维权意识增强,但真正能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的并不多见。

      “现行法律法规并没有明确与环境公益诉讼相关的规定。”胡静说,比如,谁具有环境公益诉讼主体资格,等等,都没有给出明确规定。

      “业内讨论有一种观点,即环境公益诉讼主体的优先排序——先检察机关、后政府某个部门如环保部门,其次是环保组织。”胡称,但他认为,行政机关拥有行政权力,如果作为公益诉讼主体参与民事诉讼,显然有些错位。“环保组织等社团组织可能更适合作为环境公益诉讼的民事主体。”

       此外,与自然人相比,非政府组织担当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具有更多优势。

       “提起诉讼需要大量专业知识,及足够的资金支持,如取证鉴定等,公民个人提起诉讼并不现实。”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吕忠梅教授称。作为环境公益诉讼主体,社会组织具有更强大的资金支持和智力支持。

        事实上,由于环保联合会具有半官方背景(环保部所属的社团组织,由财政提供经费),使之具有充足的专家技术队伍和一定的资金筹集能力。

        据联合会环境法律中心督查诉讼部部长马勇介绍,其所在的部门,即环境法律中心督查诉讼部,设有专门的法律援助中心,有专职懂法律的人员,对公众进行环境法规咨询和法律援助。同时,该部有约80多名的“签约”志愿律师,分布在全国各地,可以随时进行法律援助。而其部门由于和环保部门有紧密联系,也建立了环保技术专家资源库,这些专家可以为其提供环境专业领域的技术支持。

       制度性背景:环保法庭的作用

       尽管还缺乏相关规定,社团组织作为环境公益诉讼主体还是破冰前行。对此,马勇等人认为,关键是此前各地成立了环保法庭。

       “我们之前也接到很多群众举报,但苦于没有法院愿意立案。”马勇表示,而各地成立的环保法庭对其开了口子,即制定了相关规定,允许环保组织作为诉讼主体。

        事实上,为了解决呼声日益增多的环境公益诉讼问题,各地相继探索建立了专门的环保法庭。如2007年11月20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环境保护审判庭、清镇市人民法院环境保护法庭正式挂牌成立。2008年5月8日,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建立了专门的环境保护审判庭。2008年12月11日,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环境保护审判庭也正式成立了。

        “从目前看,关于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资格问题,还只能体现在个案中。”上述环境法专家表示,环保联合会能够成功立案,跟当地法庭规定具有紧密相关性,如果不能出台统一的程序性规定,那么环境公益诉讼可能在某些区域被受理,某些区域不被受理。“这将妨碍法律的公正。”

        对此,吕忠梅认为,鉴于目前各地环保法庭程序规则多样,审判中也存在着因果关系确定、损失认定、责任认定等争议较大的问题。因此,还是要在全国层面出台统一规定,最高立法、司法机构应当及时制定、修改相关法律,出台司法解释。(宜生网整理编辑)

   编辑: 景奕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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