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
单位GDP能耗等指标公报
国家统计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能源局
二OO九年六月三十日
现将2008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单位GDP能耗、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单位GDP电耗公布如下:
说明:
1、计算公式
2、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的统计范围是年主营业务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工业法人企业。
3、GDP和工业增加值按照2005年价格计算。
4、根据2007年全国GDP最终核实调整后的结果,2007年单位GDP能耗为1.155吨标准煤/万元,实际比2006年单位GDP能耗降低4.04%,此数据调整前为3.66%。
5、西藏自治区的数据暂缺。
6、公报不含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省。 宜生环保网 环保资讯网